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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的界定

/  来源:   发布于:2019-10-29  浏览量:


就业的界定

1.签订就业协议就业

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

2.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有效的用工合同。

3.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用人单位暂不能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出具毕业生已在单位就业的证明材料或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接收函。

4.科研助理

毕业生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的。

5.国家或地方基层项目

由国家中央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基层服务项目。

6.应征义务兵

毕业生通过兵役部门审查,获准到部队服兵役,已取得《入伍通知书》。

7.自主创业

指毕业生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创办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正在创业孵化园(基地)实施创业项目,且至少带动一人以上就业的(包括创业项目或创办企业的合伙人)。

8.升学

指通过专升本、本升硕、硕升博等方式在我国内地高等院校升学深造,能提供《录取通知书》。

9.出国、出境

指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就业、升学深造等,能提供用工协议或合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10.规范化培训

具有护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愿意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通过培训基地医院的考核后,与医院签订规范化培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