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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700葡京线路检测官方首页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  来源:   发布于:2016-11-19  浏览量:


887700葡京线路检测官方首页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推进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和服务意识浓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班级组织、社团组织及其他正式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管理服务职务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团学工作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骨干力量,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骨干与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处、校团委进行统一管理。坚持归口管理与“谁使用、谁管理”相结合原则,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使用的学生干部,在学生组织机构设置、学生干部选任时要征求学生干部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主要管理工作由该部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数配备

第六条 学校学生干部岗位按照“精简机构、锻炼干部、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

(一)共青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校团委设学生副书记1人,校团委组织部、宣教部、秘书部、社会实践部、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

(二)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1人。

校学生会设组织部、纪检部、宣传部(含广播站、新闻中心)、学习部(含英语队、辩论队)、文体部(含艺术团)、女生部(含礼仪队)、心理健康部、对外联络部、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等直属部门,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

(三)班级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班委会设班长、团支部书记、纪律委员、学习委员、生劳委员、安全委员、文体委员、组宣委员、心理委员等各1人。

(四)学生社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各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各学生社团下设部门由各学生社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并报校团委备案。

(五)学生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按党务干部选任规定选任。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学校党政的决议和学校团委、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等处理记录。

(二)具有胜任本职位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二年级学生担任学生干部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中基础素质排名在同年级或同专业学生的前70%以内,且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门;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委员)、团支部书记、班长等主要学生干部的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科目原则上不超过1门。

(四)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新任的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学生社团会长,应当具有半年以上团学工作经历。

(二)新任的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正副主席需有任前一项规定的职务半年以上经历。

(三)学生党团干部应符合《党章》、《团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其他学生干部由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规定任职资格。

第四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集中开展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工作。

第十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竞争选拔。学校逐步推行公推直选、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 确定人选。各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根据事先制定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第十三条 公示任职。学生干部按下列规定任职:

(一)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由学校党委审定,校团委下文。

(二)校团委、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及青盟等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其他负责人及下设部门部长、副部长由学工部、校团委审定,由校团委、校学生会下文。

(三)校团委、学生会干事由校团委、学生会审定下文;社团会长、副会长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审定下文;社团干事由社团会长、副会长审定下文。

(四)大班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副班长、班委会委员由学工部审定下文。

以上学生干部均实行3个月试用期。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

(二)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监督)活动。

(四)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评价;任职期间,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综合测评相应加分。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学校的决定和要求。

(二)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并在获取答复后,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广大学生。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四)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六章 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工部、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对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进行培养、管理和考核;指导校学生会及各辅导员对本院系学生干部进行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的原则。

(二)考核办法: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办法。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届满考核表载入学生档案。

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学工部、校团委的考核分占80%,校学生会的考核分占20%;校学生会主席团直接由校团委、学工部直接考核;班级学生干部由各班主任和辅导员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20%,良好占30%。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学年鉴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各类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需在学生干部考核的20%优秀中产生,校级“优秀团干部”在考核良好以上的学生干部中产生,优先在考核优秀中产生。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群众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一)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者;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者。

(三)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者;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在学生中威信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者。

(四)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包括学年度综合素质成绩排名在同年级(专业)后30%者;当学年度中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科目超过2门者。

(五)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