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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700葡京线路检测官方首页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  来源:   发布于:2017-10-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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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887700葡京线路检测官方首页(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887700葡京线路检测官方首页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院务部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务部、学工部、教务部、后保部、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法律专业人士、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共计13或15人)。其中,教师代表1-2人,学生代表2-3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院务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诉书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汇总材料;负责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受理或驳回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重大申诉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驳回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三)审查原处分(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形成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核实、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号、班级及其它相关内容)、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处理)决定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复查核实、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诉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对在申诉时限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复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为不低于7人(奇数),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选定,其中应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复查工作的委员确定后,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对复查工作的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述处理委员会也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开听证会方式处理的,按照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作出决定时,申述处理委员会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定有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的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核实情况,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学生申诉处理结论,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一)认为作出处分(处理)的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部门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予以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程序的,予以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的生效。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和被申诉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本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如本人拒绝签收的,则以留置方式送达;如本人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本人难于联系的,则以公告送达。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1份。

对于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责成原处分(处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并于申诉审查结束后15日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办理。

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继续留在学校,但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有权要求学生暂时离校。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者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得申诉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进行,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的组成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相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公正的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说明听证事由;

(三)做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人就事实、理由、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事相关证据;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当场的证人发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书记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签名。听证笔录还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